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武汉市黄**村村民委员会、武汉科**展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殷吉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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