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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环鱼苗场与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新环鱼苗场诉被告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新环鱼苗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新环鱼苗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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