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水产养殖良种试验场诉被告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水产养殖良种试验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水产养殖良种试验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雷**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南雄市**村委会第五村小组农业行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珠海**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南雄市**管理所农业行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南雄市**管理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梁**与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环鱼苗场与林**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环鱼苗场与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佛山市南海**份合作经济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