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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南雄市**管理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南雄市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横江水库管理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杨**提供的2012年8月29日下午关于承包水库的录音,是在横江**办公室所录,当时现场有四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证据。2、根据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杨**享有优先承包权。3、横**管理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杨**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对外发包,且其主张上级要求不再进行渔业养殖发包,未提供证据证明。4、杨**于二审期间申请法院向南**务局调取横**管理所与凌*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向原南**务局局长何**调查取证,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以致杨**败诉。据此,杨**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横江水库管理所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杨**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以下问题:一是杨**要求续签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二是二审法院未准许调查取证是否妥当。

关于杨**要求续签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杨**的承包期为2003年6月至2013年7月20日,如横**管理所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杨**。由此可见,杨**实现优先承包权的前提是横**管理所在杨**的合同期满后继续将水库对外发包。现杨**主张横**管理所已将水库另行发包,损害其优先承包权,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杨**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2012年8月29日录制,此时杨**的承包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横**管理所将水库另行发包的情况尚未发生,且该录音资料为孤证,横**管理所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杨**证据不足,并无不当。鉴于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现优先承包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杨**续签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法院未准许调查取证是否妥当的问题。杨**的调查取证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二审法院未准许杨**的申请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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