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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业服务中心与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业服务中心与被告蒋英礼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业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业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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