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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李**与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古城村第五农业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李**因与被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古城村第五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古城村第五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李**申请再审称:(一)2002年,古城**作社放干鱼塘内池水,造成鱼苗死亡;2014年,古城**作社又撬开鱼塘洞口,造成养殖鱼类逃逸,造成损失,双方的承包纠纷尚未解决。(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古城**作社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杨**、李**,违反合同法约定。综上,杨**、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杨**、李**所提古城村第五合作社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但并未在本案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故依法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杨**、李**可依法另行主张。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名山县**解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查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之处,杨**、李**也并未举出调解时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证据,故杨**、李**称该协议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杨**、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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