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李**因与被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古城村第五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古城村第五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李**申请再审称:(一)2002年,古城**作社放干鱼塘内池水,造成鱼苗死亡;2014年,古城**作社又撬开鱼塘洞口,造成养殖鱼类逃逸,造成损失,双方的承包纠纷尚未解决。(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古城**作社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杨**、李**,违反合同法约定。综上,杨**、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杨**、李**所提古城村第五合作社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但并未在本案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故依法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杨**、李**可依法另行主张。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名山县**解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查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之处,杨**、李**也并未举出调解时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证据,故杨**、李**称该协议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杨**、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