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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犍为**星村七组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再林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再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双全,被上诉人犍为县新民镇天星村七组负责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犍为县新民镇火箭村五组负责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犍为县新民镇火箭村六组负责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犍为县新民镇火箭村七组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再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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