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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全与被告冯**、冯**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全与被告冯**、冯**(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1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邻水民保字第134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冯**、冯**所有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5万元为限;对原告甘*全在中**银行(卡号:6228452878036383175)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现(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1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甘*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在中**银行(卡号:6228452878036383175)存款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志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甘*全在中**银行(卡号:6228452878036383175)存款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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