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号:(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2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杨**的银行存款,金融以5万元为限,案外人甘志全提供其中**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杨**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5万元为限;
二、对案外人甘志全在中**银行账户中的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