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号:(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2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杨**的银行存款,金融以5万元为限,案外人甘志全提供其中**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杨**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5万元为限;

二、对案外人甘志全在中**银行账户中的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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