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丹棱县梅弯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魏*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