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冯**(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5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邻水民保字第138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冯**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对甘志全在中**银行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2015)邻水民初字第1835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冯**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冯**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