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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皇岛分公司与徐*、李**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大汽贸**皇岛分公司与被告徐*、李**消费贷款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任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大汽贸**皇岛分公司诉称,2011年9月2日,被告徐*以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付款形式购买汽车一辆,我原告为其从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被告徐*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已扣划原告148387.11元的账户存款。依据合同约定,我原告有权向被告徐*追偿并收取违终金,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给付我原告代其偿还银行借款的本息148387.11元及违约金。由被告李**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徐*、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出卖方**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甲方),买受方徐*(乙方),担保方李**(丙方),签订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将大众牌汽车一辆卖给乙方,车价款262800元;甲、乙、丙三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首付款79500元,其余车款183000元,由甲方提供担保,乙方从中国银**秦皇岛分行办理借款。期限36个月,2011年10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借款直接转入甲方在该银行的账户内,甲方收到银行的进账通知后,将车辆及有关手续交付乙方;乙方必须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如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欠款额30%的违约金。担保方应乙方的请求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u0027,由于被告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借款本息,中国银**秦皇岛分行从原告庞大汽贸**皇岛分公司账户内扣划被告应偿还已到期的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借款本息26383,11元,扣划了未到期的借款本金122004元,合计148387.11元。故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贷款买卖汽车合同、借款合同、扣款通知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消费贷款汽车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因被告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银行扣划原告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徐*。因被告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银行扣划原告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徐*追偿,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不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该偿付原告被扣划款额并给付违约金。被告李**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徐*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148387.11元。

二、由被告徐*给付原告违约金7914元。

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被告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被告徐*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曰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426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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