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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担保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王**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宋**是出借人、申请人是借款人、宋**向申请人支付了借款、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偿还借款被宋**扣划借款本息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借款协议上的甲方和乙方,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现笔误,但宋**向杨**支付借款、杨**未偿还借款导致宋**从担保人王**名下扣划借款本金、利息的事实清楚,原判杨**偿还王**代偿的借款本息正确。杨**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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