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皇岛分公司与被告杨**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庞大汽贸**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庞大汽**皇岛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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