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泗**有限公司诉被告庄*、俞**、泗阳**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庄*、俞**、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俞**、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64元,减半收取11482元,由原告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