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
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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