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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与邯郸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

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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