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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新与被告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新与被告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新、被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为沈北新区石佛寺乡房身村村民。201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位于沈阳**石佛寺乡房身村,面积为52.5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原告。房屋转让价格为5万元,因被告母亲暂时没有地方居住,原告在被告请求下,同意被告母亲有生之年在该房屋居住到死亡止,后双方在沈阳市沈北新**身村民委员会村长及会计见正下,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契约书,原告当即将5万元购房款给付被告,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交付给原告,被告母亲在该房屋居住。2015年3月份被告母亲去世,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收回买卖房屋,但被告始终拒绝腾房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腾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给原告腾房,因为我房子卖完后,我后悔了,我要求返还原告的购房款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1月7日,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原沈阳**石佛寺乡房身村三间砖瓦房,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的房屋以5万元卖给原告。当时因被告母亲没有地方居住,在被告请求下,原告同意被告母亲居住在该房屋北侧的临时建筑内,直至被告母亲去逝为止。并在原沈阳**石佛寺乡房身村委会主任及会计见证下签订房产交易契约书及协议书。原告于当时给付被告购房款5万元,被告交付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审理中,被告称该房屋买卖属实,但原告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故不同意腾房,要求用5万元将该房屋买回,原告不同意。

以上事实,有房产交易契约书、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被告的离婚协议书、被告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协议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腾房。被告称原告购房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同意腾房,不是法定理由,故对被告此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腾出诉争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房身社区砖硁结构,建筑面积52.5平方米的三间砖瓦房,房证号为:沈新村办(石房)字第151号)。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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