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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姜*、陈**房屋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姜*、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二初字第7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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