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白**与原审被告石铁印、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于民房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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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苗某某、沈阳市**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邹*新与被告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姜*、陈**房屋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邓**、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上诉人王**与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代明军、李**与于**、李**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鞍山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与鞍山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才翠华与鞍山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鞍山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