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为与张**、张**房屋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