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为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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