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与被告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巩**承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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