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与胡*、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与被执行人胡*、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成华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依照生效调解书内容应将被执行人胡*、陈**所拥有的位于成都市青龙乡西林村三、九、十内的A型套二房(面积67.51平方米)的安置房过户到申请人温**名下,但由于该房屋所在的街道地址及小区门牌号未予明确,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需待该房屋所在的街道地址及小区门牌号明确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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