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李**与杨**、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李**与杨**、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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