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李**与杨**、陈*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必茂物**限公司与李*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必茂物**限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必茂物**限公司与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陕**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田贵富、蔡**及第三人张**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蒲力诉袁**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兴隆房开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