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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西安市**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西安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0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千**公司以裁决主要事项无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约定;裁决违背了《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界定为实际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法原则,主观加大了千**公司的赔偿数额,失去了客观公正性;房价款的确定违背了合同约定;杨**未交足购房预付款;裁决适用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三种约定在存部分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千百合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进行了听证,经听证查明:

裁决书对违约金赔偿部分将利息重复计算。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总价款为161400元,而裁决认定房屋价款总计为169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利息重复计算与法有悖,认定房屋总价款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九)项、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1)第1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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