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树*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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