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平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望都**瓷厂与望都中燃城市**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望都县**有限公司与望都中**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望都**电器厂与望都中燃城市**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治**公司诉长治市**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限公司与崔**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限公司诉沈阳市**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限公司诉沈阳巨**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