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攀枝**总公司与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气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审查,被告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已于2014年8月8日经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已丧失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攀枝**总公司对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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