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气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审查,被告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已于2014年8月8日经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已丧失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攀枝**总公司对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