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同益**公司诉被告文*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同益**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西充**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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