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县**供应站与被告凤县锅锅香火锅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县**供应站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凤县岭南燃气供应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县岭南燃气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县岭南燃气供应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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