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石棉县**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棉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棉县**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石棉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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