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