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72955.42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2955.42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