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72955.42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2955.42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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