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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XX**限公司(FULLXXXTECHNOLOGYGROUPCO.,LTD.),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保利大厦。

被告孔X,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东华小区。

委托代理人邵X,广东**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被告X**限公司、被告孔X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提出解除对被告X**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X**限公司(FULLXXXTECHNOLOGYGROUPCO.,LTD.)在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账户3833560411、3833560412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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