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XX**限公司(FULLXXXTECHNOLOGYGROUPCO.,LTD.),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保利大厦。
被告孔X,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东华小区。
委托代理人邵X,广东**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被告X**限公司、被告孔X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提出解除对被告X**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XX**限公司(FULLXXXTECHNOLOGYGROUPCO.,LTD.)在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账户3833560411、3833560412存款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