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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海分公司与上海佰**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佰**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海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于2005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同质砖,并送货至水电路工地,单价每平方米41元,送货1500平方米时,被告应付货款50,000元,送货结束后,被告应于15天内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5年的3月14日至4月15日向被告提供同质砖1900平方米,总计货款77,900元。被告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7,900元,并赔偿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05年6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买卖合同;2、收条。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7,900元,并自2005年6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赔货款利息损失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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