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案外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9.50元、保全费2,340元合计5,239.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新**限公司与上海电线**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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