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修配厂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修配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修配厂欠原告上海**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956.50元。此款,被告应于2005年6月30日、2005年7月31日、2005年8月31日前每月各给付人民币4,500元,2005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4,456.5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元由被告上海**修配厂负担,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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