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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有限公司与上海胜**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胜**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王**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3年初至同年8月底向被告供应了货款为人民币93,77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活动鞋垫等物品,但被告收货后至今尚欠原告70,483元未付。原告催款无着,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所欠货款。

审理中,因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货款,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0,483元。

被告承认原告经变更后的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胜**限公司货款60,483元。

案件受理费2,624元由被告上海特**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支行、帐号09-05030101184232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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