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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忠诚与威海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海天**有限公司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争议的内容系确认合同效力并返还转让价款,并不涉及权属争议,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石家**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天山国际发展基地46号委托出售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关款项,诉讼标的并不涉及物权争议,合同性质亦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故原审法院以不动产纠纷为由认为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石家庄高新区,该约定具体、唯一,合法有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石家庄**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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