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蔡**确认合同效力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与蔡**确认合同效力执行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104号民调解书。一、第三人邓**、赵**与被执行人蔡**签定的土地转包合同书继续履行;二、被执行人蔡**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陆**土地补偿费33000.00元,该款于2014年6月11日前给付23000.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陆**承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蔡**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以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4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