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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喀左县**铁选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喀左县中三家镇宏源铁选厂(以下简称宏源铁选厂)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张*与宏源铁选厂及汤**签订的《铁矿石开采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合伙合同书”等合同或协议,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履行合同通知”及“解除合同通知”也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是合作经营关系错误,宏源铁选厂实质是对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给张*。宏源铁选厂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宏**选厂签订《铁矿石开采承包合同书》等系列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原审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宏**选厂解除与张*之间的铁矿石开采承包合同、补充合伙合同、补充合伙协议的行为有效,并判定张*依合同约定支付宏**选厂的违约金36万元及合同中的矿山风险抵押金应予返还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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