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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与胡**、李**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与被告胡**、李**、李**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因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4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而本案与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涉案犯罪的证据材料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东山铁矿对被告胡**、李**、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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