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霍*贵诉梁*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霍*贵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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