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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岳**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岳**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的买卖协议,同时被告岳**返还原告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岳**已于2013年6月4日在本院民一庭就本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3)高民一初字第430号,审理中原告李**已提起反诉,原告再次起诉属重复立案,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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