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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责任公司与吴**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吐鲁番**责任公司(融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佩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吐中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融通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融通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融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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