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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北京**证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何*旺诉被起诉人北京**证处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于2014年9月与北京市**责任公司因借款事宜在被起诉人处办理了授权卖房委托和房屋强制执行公证,但被起诉人并未将公证书原件交付给起诉人。后起诉人多次到被起诉人处要求查档,被起诉人方将(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820号公证书复印给起诉人。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同时对同一事项作了授权卖房委托和房屋强制执行公证,违反公证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820号公证书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何凌旺要求判决(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820号公证书无效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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