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葫芦岛**有限公司与沈阳北**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葫芦岛**有限公司诉沈阳北**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就双方争议标的及内容表示案外和解,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案外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葫芦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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