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芦洁与原阳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芦洁诉被告原阳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张**、芦洁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芦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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