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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边大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边大影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蠡计(2015)02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5)0204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5)0204号决定书具有合法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蠡计(2015)02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蠡计(2015)02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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