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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长江、刘*诉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督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以惠长江、刘*诉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督管理局行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本案的诉讼。现惠长江、刘*诉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张家口市**督管理局行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惠长江、刘*申请撤回起诉,该案本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同时本案原告以因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当庭表示已经撤销“宣化**限公司‘7.3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为由对本案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愿真实,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长江、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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