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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张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宣化区社保局)不履行给付社会保险金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于2012年1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2012年11月起开始领取社会保险金。2013年5月10日原告姜**向被告宣**保局提出给付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被告宣**保局拒绝了其提出的要求,后姜**又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宣**保局履行给付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于2013年5月10日要求被告宣化区社保局给付社会保险金,被告自接到原告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给付,原告可按照法律规定从2013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本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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